对问题专用发票作了进项转出,但价税合计在税前进行了扣除未作更正申报处理

拉税稽罚202412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西藏*实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6,822.22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2024-07-16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3年7月5日通过更正申报对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82055.10元全额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了增值税及附加,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51710.00元,于2024年4月11日你公司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截止2024年5月31日,你公司未做申报更正处理,故你公司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应补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06822.22元。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处以106,822.22元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你公司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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