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简介:霍林河至阿力得尔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6〕83号)第四条第六款“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规定执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
简介:《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开发土地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直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简介: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简介:你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94)粤缴计字000287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简介:调查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简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明确
简介: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递延纳税。随后,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印发给你们。
简介: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简介: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作为营改增政策大辅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司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见附件)。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简介:为方便全省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我们在2013年编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实用手册》基础上, 将两税现行有效法规、政策特别是2013年以来出台新规进行梳理汇集,采取依税种要素方式,按照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不征税行为、减免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征收管理、退税等要素方式归集,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有的地方收录了上级部门对部分问题的具体批复内容。
简介: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
简介: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简介:在商品专业市场管理中,对假借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名义取得租金的,其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限额的收费,或虽在限额内但并未开具发票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费用,应据实作为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简介:市场随同房屋出租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各种代收的水、电、暖等费用应分别核算。其中:水、电、暖等属于经营户自理的并有水、电、暖等单位专用票据的;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经县以上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可给予扣除外,其余全额计征房产税。
简介:除对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分出来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由其按规定分开计征房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能划分租金收入和管理费,一律按出租收入征收房产税。
简介: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同时,又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答: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向承租人收取出租房屋租金时,又同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租金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一并计征房产税,但纳税人能够提供代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向业户收取的水费、电费、取暖(冷)费、卫生(清洁)费、保安费等有效合法收费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税时可以从物业管理费收入中扣除。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的经典判决。
简介: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简介: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介: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简介: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简介: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简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简介:检查的明细安排与口径理解。
简介: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简介: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情况调研时,意外发现一条重要线索,顺藤摸瓜查实A公司构成了香港X公司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最终查补税款396万元,并于近日组织入库。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目前内地企业在境外(特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投资公司的情况比较多。实践中,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公司或代表处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形很普遍,但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境内公司被认定为境外公司常设机构的情形却很鲜见。
简介:外国企业派遣员工到中国提供劳务,往往会忽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近日,某中外合资企业B国母公司由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其外国派遣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超过4000万元。有关专家表示,对常设机构判定失误,是很多企业外国员工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根源。
简介: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个税缴纳业务时,发现该项股权交易业务涉嫌借助境外空壳公司交易我国境内资产并逃避纳税。在对该项业务进行周密调查后,海淀区国税、地税局人员多次约谈相关人员及境外机构代理人,依法要求其补缴应纳税款。最终,参与该项股权交易的非居民个人和境外非居民企业补缴税款6853万元。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转让标的包括C公司和A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所得中涉及转让A公司部分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对其进行征税。
简介: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改制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制行为不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59 号)中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对其提请的特殊重组不予确认。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资产计税基础。
简介:为了加强4S汽车销售企业税收征管,指导4S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现将《4S汽车销售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对4S汽车销售企业的税收服务,引导企业防范税务违法等税收风险。
简介:土地出让金包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的范围内,因此,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按照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分摊到各期开发成本中并予以税前扣除。
简介: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则应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因此,企业评估后资产虽然增值,但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资产评估增值后用于对外投资,则所有权发生改变,应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简介:对因房屋租赁纠纷未收到租金的房产,应由房产所有人按房产余值及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简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金江公司右岸承包商营地房建工程属于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内免征房产税。
简介: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投资合作进行唐岛湾南岸岸线整理回填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出资参与回填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利,若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补偿。工程完工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经黄岛区政府同意,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予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青岛蓝海投资有限
简介: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航泰公司2012年已办理所属期2009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增值税的退税,申请退还附加税费未超过三年,应予以办理退库。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并没有取得罗定市国土部门的权属证,尚未真正取得该土地权属,经罗定市人民政府同意,解除了该宗土地出让的行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不是承受该宗土地的单位,不属契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简介: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简介: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简介: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简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简介: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